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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公开食品药品案件信息的通知

来源: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8-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局各科(室)、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攀枝花市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公开食品药品案件信息的通知》(攀食药监法[2014]2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有关公开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的内容

(一)局稽查大队、药品科以表格的形式及时公开20141-7月案件办情况,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包括:发案时间、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由、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二)各办案科所(队)对今年81日后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应全文公开处罚决定书。公开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30天内。

(三)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由局法规综合科协同办案科室主动公开变更或撤销的相关信息。

(四)移送案件的公开,由办案科所(队)按照移送案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新闻单位)申请公开的案件相关信息,由法规综合科受理后,商办案科所(队)、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新闻单位要求采访报道案件及相关信息,由局办公室集中受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公开的责任单位

本局办理的案件由各责任科、所、队按照工作职责主动公开。

对外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各科、所(队)应将公开信息主动对接局办公室,进行统一对外信息发布。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本地区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三、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局各科、所(队)主动公开的案件信息应报请分管领导签发后,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同时局办公室应积极探索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开展互动交流。

局各相关科(室)、所、稽查大队必须在8月底前开展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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