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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白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乡镇部门     发布时间:2014-06-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片区所、各科室、稽查队:

     近日,市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白酒中小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攀食药监发【2014】59号),为切实加强我区白酒产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区白酒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生产环节加强白酒生产加工单位摸底建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一)各片区所在整治过程中,密切联系地方乡、镇政府,彻底摸清辖区内所有白酒获证企业和小作坊数量、产值、产量等信息,并按附件《×××片(所)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情况统计表》填写相关资料。(二)在四川省关于小作坊监管办法出台以前,对辖区内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且仅以传统方法酿造的(固态法白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以散装方式销售的白酒加工小作坊实行备案登记,进行备案的小作坊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规定。(三)各片区所通过摸排,对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加强巡查,重点检查采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标签标识标注情况,检查是否采购并使用了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而在产品中未明确标识,是否标注了“年份酒”而无法提供酒的年份证明,是否在固态酒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抽查,重点抽检标签、酒精度、甜味剂等指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以及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二、流通过程中把好白酒产品的销售关。(一)酒类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包装的酒类产品以及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特需”等字样的白酒。(二)清理跨区域销售的白酒加工小作坊产品。本行政区域已备案的白酒加工小作坊在销售处应以标识牌注明“产品名称、酒精度、配料表、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小作坊名称”等必须明示的内容。三、加强餐饮消费市场监管,确保消费者放心。(一)各片区所在整治工作中,要对餐饮经营单位白酒的来源、资质进行检查,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完善进货验收台帐记录。(二)各类餐饮企业、食堂可以购进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或在本辖区进行加工备案的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自制泡酒,但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有预包装的酒类产品。整治工作结束后,请各片区所将本责任区内白酒中小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和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30日前和9月20日前报食品生产科。

    附件:《×××片(所)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