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攀枝花市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
来源:乡镇部门 发布时间:2014-05-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
区政府:
我区小作坊一直无管理依据,食品药品机构改革后,食品生产加和经营职能划归我局。由于小作坊管理无依据,为了便于小作坊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仁和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试行办法》,作为我区小作坊管理依据,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妥否,请批示!
附件:《仁和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攀枝花市仁和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仁和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冷冻饮品、罐头制品、白酒(液态)、葡萄酒和啤酒等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销售不得超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
第三条 在仁和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仁和区将食品小作坊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对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小作坊,鼓励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对即买即食类小作坊,符合小餐饮经营条件的,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餐饮业进行监管;对既不符合生产企业条件,又不符合餐饮经营条件的小作坊,按照经营散装食品进行监管,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辖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七条 对食品小作坊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要求
第八条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备案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定期消毒,保证无毒、无害,保持清洁;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回收的食品;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其他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第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在食品生产中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当留存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部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对有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配合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验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小作坊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妨碍食品小作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内的小作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地方性规章不一致的,从其法律法规及其他地方性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仁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