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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攀枝花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6-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2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

5

对肥料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7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10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11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3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4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5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1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17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1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9

对农村宅基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审核: 沙万林   责任编辑: 赵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