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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申报办事指南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申报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申报

办理部门

仁和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或个人

咨询电话

0812-2911875

监督投诉

电话

0812-2906722

 

服务方式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原件核验全程网办)

 

?窗口办理?邮寄送达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办理地点: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务中心78号窗口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296)

2.《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经办规程的通知》(攀医保〔201620)

申请条件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患有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病种的。

提交材料

1.《攀枝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

2.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原件)。其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 须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出具,“重性精神病”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出具;

3.近期(三个月以上)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最近一次)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4.符合《办法》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的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等资料;

5.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1)市级及其以上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攀钢集团公司、攀煤集团公司、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公司的参保人员,向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递交补助申请资料,由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负责补助资格的初审;(2)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申请资料,由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单位所在县(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补助资格的初审;3)个体参保人员和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原单位已不存在但继续按“统账结合”方式参(续)保的人员,申请资料由本人或代办人直接向参保人员本市居住地所在县(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补助资格的初审;

2.受理:市级及其以上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攀钢集团公司、攀煤集团公司、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公司的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受理并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医保局

3认定: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医疗专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4.确认: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其他

1.已申请认定了第一类、第二类各两种疾病需更换病种的,须原认定补助病种满一年后按程序重新申报;                  

2.市内居住(工作)参保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的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门特就诊机构;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应在备案居住(工作)地选定一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特就诊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                   

3.通过认定门诊特殊疾病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认定后超过12个月未进行门诊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12个月的,需重新认定补助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