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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残联部门责任清单

来源:仁和区残联     发布时间:2022-04-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表1

主体责任

攀枝花市仁和区残疾人联合会

 

职责边界

仁和区残联严格按照攀财综【2016】14号“攀枝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要求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行政确认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攀财综【2016】14号“攀枝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税务机关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攀枝花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攀枝花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从2015年1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后于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用人单位凭本级财政审批结果到地税机关办理减免及缓征事项。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单位当年应缴保障金的总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责任主体

攀枝花市仁和区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本级用人单位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符合要求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要求的,区残联通过审核系统将数据推送给税务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十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市、县(区)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98923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办理。”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责任主体

仁和区残联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后打印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予以注销,已办理的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归入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781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3.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4.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责任主体

仁和区残联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查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决定责任: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决定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   

3.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后重新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989563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区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报请区政府残工委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区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989563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鼓励企事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赠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责任主体

区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报请区政府残工委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区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989563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区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报请区政府残工委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区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989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