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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责任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0年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责任清单
部门:攀枝花市仁和区医疗保障局
主 体 责 任 |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参与拟订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资)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资)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医疗保障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医疗救助。 (四)组织实施全省、全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授权在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下进行目录增补和支付标准的调整。 (五)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参与全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规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规划并参与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区本级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和副县级及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政策。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按省、市的要求和指导,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十二)指导各乡镇(街道)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实施和工作落实。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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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边 界 |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仁和区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生育、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等方面加强协调,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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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98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区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时,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并采取笔录、录像、录音、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证据登记保存;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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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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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2911379 |
序号 |
98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区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时,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并采取笔录、录像、录音、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证据登记保存;回避有关当事人。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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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
监督电话 |
0812-2908837 |
序号 |
98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责任主体 |
区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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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监督电话 |
0812-2911379 |
序号 |
98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区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对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时,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采取笔录、录像、录音、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证据登记保存;回避有关当事人。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实施依据 |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12-2911379 |
序号 |
98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区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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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仁和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参与全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2.《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监督电话 |
0812-2911379 |
序号 |
9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区医疗保障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实施依据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监督电话 |
0812-2911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