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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司法局2021年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攀枝花仁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市司法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6﹞65 号)有关规定,仁和区司法局现依法新增“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补贴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4 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仁和区司法局最新权力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立项责任: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审理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符合执业要求,上报市司法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足的补正内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立项责任: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变更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审理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符合执业要求,上报市司法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足的补正内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立项责任: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审理申请材料,根据《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符合执业要求,上报市司法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足的补正内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8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①立案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②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④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⑤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⑦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⑧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8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①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②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④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⑤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⑦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⑧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局公律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证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基层工作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事实依据 |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事实依据 |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三、《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八条,办案补贴的指导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基层工作股 |
事实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序号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基层工作股 |
事实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0420 |
附件6 |
|
|
|
|
|
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责任清单汇总表 |
|||||
部门(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力清单对应序号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124 |
仁和区司法局 |
|
2 |
行政许可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128 |
仁和区司法局 |
|
3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
129 |
仁和区司法局 |
|
4 |
行政处罚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871 |
仁和区司法局 |
|
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872 |
仁和区司法局 |
|
6 |
行政检查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56 |
仁和区司法局 |
|
7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57 |
仁和区司法局 |
|
8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58 |
仁和区司法局 |
|
9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59 |
仁和区司法局 |
|
10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60 |
仁和区司法局 |
|
11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21 |
仁和区司法局 |
|
12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22 |
仁和区司法局 |
|
13 |
行政奖励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23 |
仁和区司法局 |
|
14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24 |
仁和区司法局 |
|
15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新增 |
仁和区司法局 |
|
16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新增 |
仁和区司法局 |
|
17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新增 |
仁和区司法局 |
|
18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新增 |
仁和区司法局 |
|
联系人: 廖勇 联系电话:2971009 填表时间:2021.6.28 |
|||||
备注:1、“权力清单对应序号”与后续公布的权力清单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