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事宜。

(三)贯彻和执行全区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及实施廉租租和补贴的责任, 拟定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区政府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方针、政策,执行相关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参与城市房地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五)承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的责任,参与仁和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相关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拟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我区重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指导辖区灾区和农村移民区的村镇搬迁、拆迁和重建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区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对全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贯御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参与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参与管理建筑业劳务合同和劳动保险统筹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技术发展的政策、方针;指导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推进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区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牵头拟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拟定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创新和示范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和处罚。

(十一)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责边界

(一)城乡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

负责局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局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城乡特色风貌打造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并率头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建设有关数据资料统计、呈报和归档工作;指导、协调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参与我区新表村建设、省入居环境治理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指导辖区内灾区和农村移民区的村镇报迁、拆迁和重建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拟订全区建筑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非国有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金区建筑工程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建、压证施工备案、施工合同各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管理工作;协调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制定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按照授权范围履行有关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局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开、公示和告知工作,负责政务中心窗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备案制;组织对全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及监督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发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参与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城市房屋征收方面的职责分工

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负责审核征收补偿方案, 代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决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负责指导、督促城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工作实施监督,促使其守职业道德、规范征收行为、减少矛后纠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负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参与仁和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相关工作。

(四)仁和区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金区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府下达仁和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年度日标任务的落实并监督实施;会同市、区相关部门筹集、管理、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负责廉租住房房源调度;负责住房保障中清对象的受理、公示和认定等工作;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负责廉租住房租家庭的租金收缴、维修及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廉租住房租补贴的审批、监督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实施;负责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本当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工作。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仁和区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箱区内的房地产交易,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参与调查处理房地产纠纷,依法查处造法、违规行为。(2)指导住宅小区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备案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3)宣传、贯御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拟定、报批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保值增值,指导单位自管房地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改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好率害区内的商品房屋的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更占的计算、审核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房改房、已购经济道用房和企业集资建房的上市审批工作;(4)负责承办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仁和区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实施综合管理、技术指导等;(2)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研究有关村镇建设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检查监督其实施;(3)进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通用设计的推广工作,指导村各项综合建设,协助各乡镇进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作;(4)参与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查;(5) 抓好试点村镇建设,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结推广村镇建设经验;(6)协助、指导乡搞好村镇容貌、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7)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及村镇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七)仁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

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

1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第二条: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第四条;《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务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第二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第五条。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交申请

2.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不予同意应当告知理由)。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提交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工作。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

3.批准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经现场踏勘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行政行政审批科。

4.解释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47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责任主体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人防工程拆除或补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47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责任主体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47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责任主体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人防警报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由东区、西区、仁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攀办发【201819号)开展接件初核工作。

2.审核、决定、事后监管责任均由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履行。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及《攀枝花市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复核、审核、审批配套费核定单并由各区向缴款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完成配套费到账对账工作。最后,出具缴款通知书。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堆料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等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及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等规定,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等要求,本单位研究处置意见,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等要求,将处置结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对外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七条。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条。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二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及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六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十七条。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五条。根据检查结果上报省厅。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监理企业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和对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

2.处置责任:《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9号)等要求,本单位研究处置意见,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等要求,将处置结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对外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新技术必须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材料、工艺、产品,且处于领先,带头作用。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4.表彰责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组织推荐责任:根据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工作业绩资料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

2.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查公示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9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投诉。

2.决定责任:《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9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

3.备案责任:当场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4.监管责任:对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9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

3.备案责任:当场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4.监管责任:对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

3.备案责任:当场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4.监管责任:对商品房现售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行政行政审批科。

3.备案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4.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收取应当提交的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对审查的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申请事项做出予以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

3.备案责任:当场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安全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受理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对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主体

仁和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2.审查责任:对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资料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解释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

3.备案责任:当场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4.监管责任:对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收取应当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对审查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事项做出予以备案或不备案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备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9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9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收取应当提交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对审查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请事项做出予以登记或不登记决定。

4.备案责任:依法对予以登记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事项记载于攀枝花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收取应当提交的商品房预售登记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对审查的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事项做出予以登记或不登记决定。

4.发布备案责任:依法对予以商品房预售登记事项在房管局网站进行发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收取应当提交的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房屋产测绘成果事项进行审核。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责任主体

仁和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料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现场知告申请个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经公示无异的予以核准决定。

4.解释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等规定,对拆除工程施工进行备案。

2.审查责任:根据所提交资料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批准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责任主体

仁和区房地产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转让条件。

2.备案责任:对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项目进行转让备案。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序号

24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责任主体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及规划批准手续审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规模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防护标准审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方案图审查。

3.决定责任:处室的审核责任;分管领导的核发责任;主要领导签发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发给《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申请人继续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附件转至初步设计审查室。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1409

 

审核: 张兴华   责任编辑: 王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