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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商务局2021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5-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商务局2021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

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商务流通、服务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促进全区国内外贸易、商务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和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的建议,承担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三)承担牵头协调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组织开展商务领域行政综合执法,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规划全区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加快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和第三方物流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商务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区商务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全区商务运行态势和质量,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监督管理责任。按职责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依法核准权限以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承担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责任,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推销及农村商业网络行业指导服务,参与抓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特色产业发展等三农服务。

(八)负责全区进出口、加工贸易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管理技术贸易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境外贸易和国内涉外贸易促进活动。

(九)负责我区赴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仁和区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按照省、市的要求和指导,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服务业发展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相关行政职责交由区商务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区商务局负责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2.外商投资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区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3.并购安全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合作局、区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4.会展管理。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区经济合作局参与促进全区会展业发展,负责博览事务,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会展活动。

5.与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拟定区级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攀枝花市仁和区商务局2021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行政检查类   3)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2、处置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3、信息公开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责任主体

规划发展股

责任事项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0号)第五、六条

1审查责任: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60213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问责依据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攀枝花市仁和区商务局2021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其他行政权力类   4)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零售商促销备案

责任主体

规划发展

责任事项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受理零售商促销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一次性补正。

2、审查责任:受理零售商促销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60213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八、十一、十二条

  1. 受理责任:受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一次性补正。
  2. 审查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 批准责任:审查后作出予以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要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三、五、九条

  1. 受理责任:受理洗染业经营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一次性补正。
  2. 审查责任:对洗染业经营者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 批准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会展备案

责任主体

综合

责任事项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举办会展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批准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8092

 

    仁和区商务局责任清单明细表

         行政处罚类48

序号

23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1.立案责任: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3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服务股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股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 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24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问责依据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问责依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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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238519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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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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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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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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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监督电话

0812-2238519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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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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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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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商贸流通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问责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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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彭兴荣   责任编辑: 阿卡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