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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合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2021-05-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区经济合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推进投资促进、博览等有关领域的经济合作(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参与起草有关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投资促进工作。起草有关投资促进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区委、区政府投资促进工作部署。负责全区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区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三)统筹协调全区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区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参与推进我区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牵头组织我区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牵头推动我区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合作有关工作。

(六)推动全区博览发展促进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会展投资促进活动。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按省、市的要求和指导,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区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和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动全区投资促进分工协作、错位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区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举办区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全区博览事业快速发展。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投资促进局等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相关职能交由区经济合作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职责边界

1.外商投资管理。区发改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区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2.并购安全审查。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合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3.会展管理。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区经济合作局参与促进全区会展业发展,负责博览事务,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会展活动。

 


表2-1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区经济合作局

责任事项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问责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监督电话

2906691

 


表2-2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经济合作局

责任事项

1.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2.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3.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4.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5.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问责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监督电话

2906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