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攀枝花市仁和区经济合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

来源:仁和区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2020-03-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推进投资促进、博览等有关领域的经济合作(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参与起草有关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投资促进工作。起草有关投资促进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区委、区政府投资促进工作部署。负责全区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区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三)统筹协调全区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区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参与推进我区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牵头组织我区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牵头推动我区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合作有关工作。

(六)推动全区博览发展促进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会展投资促进活动。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按省、市的要求和指导,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区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和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动全区投资促进分工协作、错位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区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举办区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全区博览事业快速发展。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投资促进局等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相关职能交由区经济合作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职责边界

1.外商投资管理。区发改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区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2.并购安全审查。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合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3.会展管理。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区经济合作局参与促进全区会展业发展,负责博览事务,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会展活动。

 


 

表2-1

序号

40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经济合作局

责任事项

 

 

对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问责依据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电话

2900661

 


 

表2-2

序号

40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经济合作局

责任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

问责依据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

2900661

 


 

表2-3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区经济合作局

责任事项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问责依据

1.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2.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3.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监督电话

2900661

 


 

表2-4

序号

25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责任主体

区经济合作局

责任事项

1. 申请: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原件预审/原件核验事项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问责依据

1.《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外资投资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自2016年10月8日起,我厅将不再具体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工作,并决定先行委托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不含成都市投促委、自贸试验区和国家级经开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

2. 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关于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 下放外资备案管理权限相关事宜的通知》第一条此次下放外商投资备案管理权限范围为我市4个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以下简称“自贸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含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区块四〔双流园区〕4平方公里、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09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含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8平方公里)。

3. 《成都市投促委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一条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不含3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到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直管区、天府新区涉及的龙泉驿区、双流区、新津县的各投资促进(商务)主管部门;其他区(市)县各投资促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总投资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

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5.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监督电话

29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