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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责任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0-03-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0年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责任清单

部门(盖章):攀枝花市仁和区档案局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州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全州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州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四)负责全州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州档案队伍建设;负责全州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联系人: 成雪蓉    联系电话: 2900429        填表时间:2020.3.23

     2020年仁和区档案局责任清单

附件7--1

序号

44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一):“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报请局办公会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一):“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联系人:成雪蓉           联系电话: 2900429      填表时间:2018.11.20

 

 

 

 

 

 

 

 

 

 

 

 

 

附件7-2

序号

44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二):“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报请局办公会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二):“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4.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3

序号

44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三):“有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报请局办公会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三):“有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4

序号

44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四):“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行为,报请局办公会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四):“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5

序号

44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五):“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报请局办公会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五):“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6

序号

24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年初制发执法及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前印发执法及执法监督检查通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进行现场检查制作检查文书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7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者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委、区政府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仁和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会同区政府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备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川省档案局暂未下发行政奖励事项。)

 

 

 

 

 

 

 

 

 

 

 

附件7-8

序号

30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实施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监督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档案部门负责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顿、归档和移交工作。”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9

序号

30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一):“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10

序号

30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编研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2.《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3.《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3866765

 

 

附件7-11

序号

30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鉴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七条(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监督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1-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七条(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七条(一)、(五):“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门。

3-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3-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五条(三)、(四)、(五):“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3-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3-6.《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概况;(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4-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概况;(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4-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4-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4-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12

序号

29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有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有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行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对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有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有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13

序号

30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行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14

序号

30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告知申办人补充、更正材料后当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

 

 

 

 

 

 

 

 

 

 

 

 

 

 

 

 

 

 

 

 

 

 

 

附件7-15

序号

3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实施依据

201212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责任主体

档案业务指导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告知申办人补充、更正材料后当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1-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9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