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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责任清单(2019年本)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2-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仁和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编制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队伍的法制建设。

(二)负责审核、审批管理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承办、监督各乡镇,街办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措施及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拨付低保金;加大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足额拨付供养金;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加强政策业务培训;负责上级和区本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信息工作。

(四)主管区划地名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承办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发布全区标准地名,指导全区的地名管理。

(五)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委员会干部的培训;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社区通过居民自治制定社区工作和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

(六)负责养老服务管理和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七)负责仁和区婚姻登记工作。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八)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贯穿殡葬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活动;指导狮子山公墓的管理。

(九)严格按照《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办理全区登记工作。

(十)贯彻落实社会工作政策和发展规划,承担全区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边界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会同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2.负责救助管理(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利用未成年人、残障人员行乞等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等相关单位对养老机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政许可类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行政处罚类

序号

8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由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由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由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由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对发现的低保对象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由区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至3倍罚款。

2.告知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4.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区级民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8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行政确认类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责任主体

婚姻登记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身份证,户口簿。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注:(本人填写声明书表格)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颁发结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福利中心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收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筹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收养登记证,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收养人违法收养的行为和出具虚假收养证明的有关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责任主体

婚姻登记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身份证,户口簿。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注:(本人填写声明书表格)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颁发结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行政检查类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内容:(1)安全检查。包括:汛前安全检查、节前安全、日常安全检查。(2)有无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3)有无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4)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

2.检查方式:查看档案资料、实地查看、听取介绍等方式完成。

3.检查结论:当场出具检查结论,并提出整改要求。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攀枝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内容:(1)社会公共墓地:审批情况、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建设规划、预售和出售、墓穴和墓位占地面积、墓位价格、年检情况;(2)殡仪馆:投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死亡证明查验、遗体运输、遗体长期存放、选择性服务、配套安葬(放)服务;(3)殡仪服务站:审批情况、经营范围

2.检查方式:根据检查细则通过查看档案资料、统计数据、实地查看、听取介绍等方式完成。

3.检查结论:当场出具检查结论。如需要整改,则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书面整改通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民政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一是:受理慈善组织每年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四是: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五是组织开展慈善组织评估;六是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整处理;七是: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八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监督管理对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其它行政权力类

 

序号

5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62886

 

 

序号

5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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