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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明细表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1-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明细表
(行政许可类)
1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 |
责任主体 |
劳动关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后,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责任主体 |
劳动关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责任主体 |
劳动关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实地复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书面批复。对不予准许的,应书面回复并告知其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劳动关系股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印制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作出书面回复。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行政处罚类)
5
序号 |
9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6
序号 |
9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 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7
序号 |
9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8
序号 |
9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9
序号 |
9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 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0
序号 |
9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1
序号 |
9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2
序号 |
9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网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3
序号 |
9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4
序号 |
9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5
序号 |
9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6
序号 |
9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7
序号 |
9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8
序号 |
9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19
序号 |
9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0
序号 |
9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1
序号 |
9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对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2
序号 |
9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3
序号 |
9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定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4
序号 |
9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5
序号 |
9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6
序号 |
9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7
序号 |
9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8
序号 |
9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29
序号 |
9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 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0
序号 |
9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例、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例、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1
序号 |
9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2
序号 |
9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3
序号 |
9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放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放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4
序号 |
9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5
序号 |
9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才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6
序号 |
9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7
序号 |
9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之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之、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8
序号 |
9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帐、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帐、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39
序号 |
9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0
序号 |
9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1
序号 |
9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2
序号 |
9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监察或监察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监察或监察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2
序号 |
9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4
序号 |
9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人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人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5
序号 |
9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6
序号 |
9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7
序号 |
9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8
序号 |
9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49
序号 |
9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0
序号 |
9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1
序号 |
10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2
序号 |
10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3
序号 |
10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 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4
序号 |
10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 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话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 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5
序号 |
10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6
序号 |
10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7
序号 |
10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 可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58
序号 |
10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以及移送案件,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页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行政强制类)
59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保费 |
责任主体 |
社会保险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决定责任:根据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对未缴费单位及时报相关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60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责任主体 |
社会保险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不配合,并可能造成相关的资料被转移或灭失的资料下达封存通知书,通知封存的原因、时间、地点、封存人员等。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 4、事后监管责任: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结果中获取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有关问题,清理归垫挪用基金,对转移、隐匿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行政检查类)
61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62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就业创业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63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责任主体 |
仁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64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人事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违纪违规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决定公布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
(其他行政权力类)
65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责任主体 |
人事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或被举报的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对违纪违规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决定公布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909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