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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攀农发〔2021〕135号)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1-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1〕124号)的规定和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攀枝花市2021-2023年农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攀枝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五良”融合为牵引,推动丘陵山区突破发展,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协调发展。对已列入补贴范围的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丘陵地区适宜的轻简型农机装备,应补尽补。加快推广应用,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的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科技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支持产业缺门断档、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突出“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马铃薯播种收获机等粮油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加快老旧农机淘汰更新。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依法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持续深入推进农机报废补贴政策落地落实,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农机具进行补贴。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对报废补贴对象、补贴种类、报废条件、补贴标准等政策的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推行便民服务,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同时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通过举办现场培训班、观摩学习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有力推动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主要分档参数,结合我省实际进行部分优化调整。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按年度结合实际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结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对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和缺口地区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缺口情况,及时调整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积极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争取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名额,通过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形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投档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认真履行承诺践诺,主动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对外公开。每年12月5日前,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机械化作业奖补试点操作要求、贷款贴息试点操作要求、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附件:1.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四川省机械化作业奖补试点操作要求

          4.四川省购机贷款贴息试点操作要求

          5.四川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

            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