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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20-12-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font-size:16.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及时进行账务登记,逐笔核对款项支出科目和支出来源,进行账证、账账、账实、账表核对,对需要调整的在账务上做好调整;清理往来款项,对应收、应付款进行逐一清理核对,开展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的清理排查并及时办理往来结算;完成月结账和年终清理结算,为年末结账打好基础;深入学习总局关于部门决算布置的培训课件,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的口径和要求,做好填报部门决算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