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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发展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5-06-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关于调整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仁和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的规定,经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
(一)保教费、住宿费。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级合格示范幼儿园260.00元/生?月,乡镇公办幼儿园100.00元/生?月。有条件的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三岁以下幼儿入园,可在所定等级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直到满3岁为止。若三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60%。
2.住宿费。由于目前区公办幼儿园无住宿的幼儿,暂不明确住宿费收费标准。今后有住宿的情况时再向区发改局申请核定。
3.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二)服务性收费。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2项。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 代收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幼儿平安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要求。
(一)各幼儿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和《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三儿”资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攀教发〔2013〕26号)规定执行,区幼儿园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100元,乡镇幼儿园每人每月减免40元。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积极取得幼儿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四)各公办幼儿园收文后,应持文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发改委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按教育收费全额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公办幼儿园接受发改、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七)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公办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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