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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分局     发布时间:2017-01-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文件 

 


 

攀仁府〔201595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政府各派出机构,省市驻区各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为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乡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指导设施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我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乡镇政府应发挥管理作用,区级管理部门应定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标准文本供参考。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和村组政务公开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流程。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将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及经营者用地申请先报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区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进行核实。涉及水产养殖建设的农业主管部门由区水务局承担核实备案义务;涉及水产养殖外的设施农用地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农牧局承担核实备案义务。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选址合理性、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和土地复垦内容进行核实。区水务局或区农牧局核实备案后送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核实备案时限。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将同意备案的《攀枝花市仁和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转发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通知经营者按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建设。核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未经批准备案的《攀枝花市仁和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反馈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立即纠正。纠正后符合备案要求的重新进行备案申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备案。

    四、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区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区水务局和区农牧局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区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区水务局和区农牧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建设方案和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监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乡镇政府、区农业部门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乡镇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制止未果的分别报区农业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区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城市控规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行为的监管。

区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乡(镇)、部门应按本《意见(试行)》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