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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政策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2023-10-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优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巩固拓展发〔20232号)

2.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

3.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

4.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

(二)对象范围

全省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县(市、区)。

(三)政策规定

1.支持范围。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劳动力稳定就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茶,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企业亏损、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党群服务中心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2.资金审批。衔接资金实行四到县制度,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

3.尽职调查。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加强事前尽职调查,衔接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万元以上,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由县级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累计投入500万元-3000万元的产业项目,由市、县联合开展尽职调查;累计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产业项目,由市、县联合开展尽职调查,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