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区级预算单位 > 区检察院

仁和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性质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法律地位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侦查权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逮捕权是指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侦查机关执行。决定逮捕权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利。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侦查机关侦查终结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除外),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4、立案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法律监督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二是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5、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权力。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6、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处罚权。

7、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的监督权。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民事诉讼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利。这一权利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都是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能展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部门概况

我院为一级决算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收入合计1028.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28.71万元,占100%.

2016年支出合计1085.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1.08万元,占76.5%;项目支出254.6万元,占23.5%.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数为1028.71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91.6万元,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决算数为1085.28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55.0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5.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55.41万元,增长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5.6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40.04万元,占7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7.87万元,占17%;医疗卫生支出**万元,占**%;住房保障支出57.76万元,占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款)***(项):

2040401行政运行2016年决算数为585.44万元,完成预算100%。

2040402一般行政事务管理2016年决算数为244.12万元,完成预算100%。

204040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016年决算数为10.08万元,完成预算100%。

2040499其他检察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0.4万元,完成预算100%。

2210201住房公积金2016年决算数为57.76万元,完成预算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款)***(项):

208050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16年决算数为18.3万元,完成预算100%。

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14.76万元,完成预算100%。

2080801死亡抚恤2016年决算数为54.81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25.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41.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84.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0.03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9.06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97万元,完成预算100*%。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2.57万元,下降3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2.82万元,下降30%,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28万元,增长34%。变动的主要原因2016年省院检查增多。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9.06万元,9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97万元,3%。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我院无因公出国经费产生。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0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9.0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0.9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9批次,73人,共计支出0.97万元,具体内容包括:①省院公诉案件检查接待费940元;②省院检查我院财务工作接待费990元;③市院专检委到我院指导工作接待费550元;④省院业务大检查接待费1375元;⑤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四川分中心检查我院分级保护工作接待费1585元;⑥市院调研我院自侦工作接待费650;⑦省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工作小组接待费1090;⑧米易院到我院交流学习1980元;⑨省院控申处到我院指导工作498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4.32万元,比2015年减少0.86万元,下降1%(或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2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办案需要。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有车辆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用车3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3个,涉及财政资金254.6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