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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性质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法律地位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侦查权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逮捕权是指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侦查机关执行。决定逮捕权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利。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侦查机关侦查终结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除外),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4、立案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法律监督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二是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5、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权力。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6、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处罚权。

7、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的监督权。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民事诉讼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利。这一权利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都是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能展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我单位收入预算总额为752.5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752.54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52.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571.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86万元,医疗卫生31.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5.41万元。

三、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我单位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承担的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我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等。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我单位为完成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主要用于我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我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