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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性质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法律地位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侦查权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逮捕权是指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侦查机关执行。决定逮捕权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利。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侦查机关侦查终结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除外),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4、立案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法律监督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二是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5、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权力。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6、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处罚权。

 

    7、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的监督权。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民事诉讼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利。这一权利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四)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揽,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全面落实从严治检,各项工作取得全面发展。

 

全力服务经济发展。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3人,起诉23人。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批准逮捕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嫌疑人6人,起诉8依法打击涉众性经济犯罪,批准逮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人4人,起诉5人。起诉了涉及12个城市、300余名群众、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的肖加富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立案查办55人。受理行贿档案查询249件(次),着力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制定《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发展实施意见》,践行用护航生态仁和建设。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题的检察宣传活动。持续开展,合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14人。针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督促有关单位提起诉讼200余亩。结合办案,发出涉及生态环境方面检察建议村霸两微一端16场(次)。开展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专项检察活动,全面摸清全区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向区换届领导小组报告,避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法参与选举,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开展。

 

倾力抓好脱贫攻坚。开展集中整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厉打击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惠农扶贫资金等犯罪。通过实地走访、预防宣讲和干部约谈,防范基层干部犯罪风险。为乡(镇)、村支两委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讲座2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span style="font-family:;" font-size:16.5pt;"="">8千元。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围绕平安仁和建设,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90人,起诉450人。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犯罪嫌疑人38人,起诉58人。批准逮捕盗抢骗、交通肇事等犯罪嫌疑人110人,起诉229人。批准逮捕运输、贩卖毒品等犯罪嫌疑人25人,起诉38人。依法办理了波尔卡城邦、柠檬城房地产项目相关人员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案,涉及金额3900余万元、住户650余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专人办理、犯罪记录封存、跟踪帮教监管等制度,促其早日回归社会和学校。加强未成年当事人心理抚慰和司法救助,建成未成年人询问室、心理疏导室。积极参与校园及周办环境治理,选派优秀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积极开展防止校园欺凌,护航青少年成长法治进校园巡讲等活动。结合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涉毒、抢劫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10余场(次),采取卡通、漫画等形式制作宣传画册,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注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批准逮捕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嫌疑人9人,起诉9人。保障农民工依法维权,坚决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司法援助,协助17名农民工追回血汗钱17余万元。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妥善处理控告申诉举报86件。建成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远程视频接访,与省、市检察院共同接访3次,就地化解矛盾。推动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4件,全面落实释法说理制度,达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有效避免涉检信访赴省进京发生。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坚持反腐力度不减、节凑不变。依法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61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其中,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313人,渎职侵权犯罪33人。突出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查办了前进镇渡口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系列窝案1111人。大力惩治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查办了市殡仪馆原馆长受贿系列窝案44人。查办围猎干部、情节恶劣的行贿犯罪4人。

 

积极抓好源头防腐。坚持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对全区12个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的31个子项目实行跟踪预防。普达阳光国际康养度假区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获全市预防优秀事例二等奖。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在个案查办中同步开展案件剖析、预防教育,向涉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15份。

 

坚决拥护、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旗帜鲜明地拥护、支持改革,全力配合做好职能划转和机构人员转隶等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高度重视和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抓好侦办案件处理、线索移送等工作,确保转隶平稳有序。

 

加强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55人,纠正不当立案33人。纠正侦查违法行为9件。追加逮捕漏犯2人,追诉遗漏罪行13起。决定不批准逮捕19人、不起诉11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决提出抗诉2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4件。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121人,提出的检察建议均被采纳。依法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监督意见20件。集中开展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收监执行罪犯1名。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促进解决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全面核查了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判处的涉及财产刑案件,对尚未执行和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了监督,提出监督检察建议6件。

 

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对法院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开展全面监督。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2件,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件,办理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11件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件6件,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均被采纳。对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督促权利主体起诉3件。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紧扣选人、授权、明责三个环节,全面推开检察人员分类改革。首批17名员额制检察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机制,院领导直接办案80件。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不足的1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推动轻刑快办、疑难慎断、繁简分流,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210件,量刑建议349件。稳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件,发出诉前监督检察建议2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不断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区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报告、通报工作6次。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081条、法律文书232份、重要案件信息26通过两微一端发布检察信息200余条。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确保应接受监督的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

 

    二、部门概况

 

我院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本年收入合计1124.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24.58万元,占100%;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其他收入。

 

 

 
 

 

 

 

 

 

 

 

 

 

1:收入决算结构图

 

2017年我院本年支出合计108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06.57万元,占83.38%;项目支出180.73万元,占16.62%;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支出决算结构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211.88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97.49万元,上升4.6%

 

 

 
 

 

 

 

 

 

 

 

 

 

3: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单位: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7.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62万元,上升0.1%

 

 

 
 

 

 

 

 

 

 

 

 

 

 

 

 

 

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单位: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7.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904.54万元,占83.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6.73万元,占7.9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07万元,占2.86%;住房保障支出64.96万元,占5.97%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行政运行: 支出决算为723.8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2.公共安全支出一般行政管理实务:支出决算为160.73万元,完成预算81.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院一般行政管理实务资金为上级下达的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2018年部分资金在2017年年底下达,该资金结余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检察业务和装备采购工作。

 

3. 公共安全支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决算为20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4.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支出决算为18.0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5.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支出决算为68.65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单位医疗: 支出决算为25.75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 支出决算为5.3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8.住房保障支出: 支出决算合计为64.9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06.5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10.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95.5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4.7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4.66万元,占99.67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8万元,占0.323%。具体情况如下:

 

 

 
 

 

 

 

 

 

 

 

 

 

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2017年我院无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与2016年一致。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2017年我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66万元。其中:

 

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4.66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开展检察业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4.4万元,下降15.14%。主要原因是我院积极执行公车改革方案,缩减公务用车开支。

 

3.公务接待费支出

 

2017年我院公务接待费支出0.0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用餐费。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15人,共计支出0.08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上级单位到我院开展工作指导和日常检查等接待。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我院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5.58万元,比2016年减少4.77万元,减少4.75%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我院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我院共有车辆9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8个,涉及财政资金180.73万元,财政资金覆盖率达到100%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9分,存在的问题:预算编制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还需进一步完善。下一步改进措施:后期我院将积极运用系统化的管理模式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

附件1: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本级)(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