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整治攀枝花南站喊客拉客、 车辆乱停乱放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背景

攀枝花市仁和区交通运输局、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202443日发布《关于整治攀枝花南站喊客拉客、车辆乱停乱放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旨在规范攀枝花南站及周边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文明便捷的出行环境,持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针对群体

攀枝花南站喊客、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等行为的人员

四、处罚方式

(一)针对从事喊客、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人员。对喊客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员,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处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具体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针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违法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按照规定予以罚款、将车拖离现场等行政处罚

具体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针对非法营运行为的违法人员。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法律条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针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市民可以拨打仁和区交通运输局电话:08122910161或者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电话:08122907110进行举报。

 

 

                      攀枝花市仁和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9

 

攀枝花市仁和区交通运输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 关于整治攀枝花南站喊客拉客、车辆乱停乱放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审核: 陈天锐   责任编辑: 何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