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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6-05-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机关各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专卖局

2026514

    (可公开)

 

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持续优化布局模式,保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攀枝花市仁和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含电子烟)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本辖区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社区、行政村等最小单元格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总体原则。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按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小单元格内零售点数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等于或超过最小单元格总量上限的施行排队轮候制度,依次受理新办申请。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最小单元格划分 

依据攀枝花市仁和区辖区行政区域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关系分为三类最小单元格,分别是城区社区单元格、城乡交界社区单元格、行政村单元格。

(一)城区社区单元格:城区中心地区的社区区域。

(二)城乡交界社区单元格:城区中心地区外,与行政村交界的社区区域。

(三)行政村单元格:按照行政区划分的自然村

第八条  最小单元格零售点布局标准

最小单元格零售点采用总量限制+间距控制的方式布局规划,每季度动态调整单元格内设置数量,确保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人口、户数普查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为基础,城区社区单元格及城乡交界社区单元格以上年度末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区人均持证率为主要依据,结合人口流量、商业模式、消费能力、城市发展、申请需求进行测算确定。行政村以人口普查户数为依据,户数不足300户的设置零售点1个,户数在300户至600户之间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户数在6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一)总量限制标准。最小单元格内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户数按照总量限制的原则实行三区分区管理。

1.现有零售点数量大于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单元格定义为饱和区,该区域内不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歇业、注销、收回、撤销等情形导致零售点数量减少且少于该区域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情形下,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现有零售点数量等于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单元格定义为稳定区,在有歇业、注销、收回、撤销等情形导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减少的情形下,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现有零售点数量小于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单元格定义为发展区,按最小单元格内不同区域标准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间距控制标准。最小单元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其零售点规划数量按照间距控制的原则实行距离布局模式管理。

1.城区社区单元格: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2.城乡交界社区单元格: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3.行政村单元格: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

第九条  特殊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

特殊场所是指商业综合体、集贸综合市场、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厂区、大专院校、飞机场区域、铁路公路客运中心、无临街商铺的封闭式住宅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特殊场所零售点不受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且不计入最小单元格统计数量,此类零售点需设置在平街楼层。

(一)商业综合体、集贸综合市场内(新建区域可按工程建设分期设置)经营户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经营户在200户至500户之间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经营户在5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新建小区可按工程建设分期设置)、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厂区和大专院校内设置零售点1

(三)飞机场区域、铁路公路客运中心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户间距不低于40米。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可另设置零售点1个。

(五)4A级以上旅游景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户间距不低于40米。

第十条  特定业态布局标准

零售点业态分类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及《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执行。与烟草制品经营互补性强的商场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超市经营面积不低500平方米的不受各区域总量限制和距离控制。与烟草制品经营互补性不强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距离控制需达到各区域距离要求的3倍,且受各区域的总量限制。

第十一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雪茄烟零售点是指零售点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经营场所。雪茄烟零售点数量在辖区内零售点总数中的占比不超过1%。雪茄烟零售点不受各区域总量限制和距离控制,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点。申请雪茄烟零售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施设备。

(三)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十二条  申请雪茄烟零售点如涉及卷烟不予许可的禁止性条款,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再核准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如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需符合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所对应的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三章 优待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各区域内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进行优待: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一、二级,由持残疾证的自然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全市范围内未享受优待办证的,可在本辖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不受各区域总量限制或距离减半的优待。

(二)本辖区户籍三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且持有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文书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应为个体工商户,全市范围内未享受优待办证的,可在本辖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不受各区域总量限制或距离减半的优待。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可在本辖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不受各区域总量限制和距离减半的优待。

(四)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重新申领许可证且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给予一次不受区域总量限制和距离控制的优待。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定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区域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集中开工的工程项目区域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售货亭等,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面积指产权证明中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或者搭建部分、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仓储、办公、厕所、住宿、车库等区域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隐患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和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按照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本规定内容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最小单元格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单元格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一)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排队轮候规则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测量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三)测定。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615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原2022111日施行的《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单元格合理布局规划表

          2.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3.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1: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单元格合理布局规划表.xlsx 附件2: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 附件3: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