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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乡镇(街道)、区属各部门

为全面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合理配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不断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等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仁和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

2022128

 

 

 

 

 

 

 

 

 

 

 

附件

 

攀枝花市仁和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合理配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不断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全面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并依托资产管理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产权变动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出借、出租等事项。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系统内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转让等事项。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单位资产配置,推动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督促本系统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六)接受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明确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实行。其他资产的配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资产,应视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论何种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必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制度,并在每年度的年底,进行清理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设立营利性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借的,出借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或者出借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出借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批

出借期限超过6个月或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出借方案应当包含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的风险防控措施。

对外出借资产的,由资产持有人承担资产毁损灭失责任,资产持有人承担行政责任后,应当依法向借入方主张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划转的,按照《仁和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二)国有资产出租,应当制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应参照同类或同地段资产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超过1年度的,年度租金标准应当设置合理涨幅。

(三)出租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批准,但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租赁期限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招租程序。

(四)资产持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应根据前述条件,制定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承租条件、招租底价、添附处置、招租方式、提前解除条件设置等。

(五)资产持有人应将租赁方案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六)严禁资产持有人出现违规决策、低价出租、超期出租等行为,造成租金低于市场价标准或者其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七)严禁资产持有人通过阴阳合同非法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侵吞国有资产租赁收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资产持有人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资产持有人党组、班子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局有权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者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调拨、报废、报损、捐赠、拆除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手续,按《仁和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和《仁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及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需要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投资的资产;

(二)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调处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争议方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经调解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资产报告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每年汇总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组织落实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由仁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审核: 曾鹏   责任编辑: 杨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