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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 、 一公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企业 定向抽查实施方案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机构:
按照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依据攀枝花市拟定的工作计划,市局决定结合省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不定向抽查任务,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定向抽查。为抓好落实,制定此次抽查方案。
一、抽查对象
对全市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或个体抽取12户。(附库名单)
二、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所列内容。
三、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四、检查内容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为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2.检查合法使用人是否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检查合法使用人使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为核准下发的专用标志。
(1)检查使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含有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检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使用在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
(3)检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使用在核准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上;
(4)检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与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使用,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5)检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与核准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上同时使用,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4.检查合法使用人是否有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行为。
5.检查合法使用人是否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6.检查合法使用人是否持续(2年内)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依据: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施行)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七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九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十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执法人员
市、县(区)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六、抽查时间
4月10日至11月11日。
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