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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行政处罚)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行政处罚89项
序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目录清单》中的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157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 157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 1572 行政处罚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 157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 157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 1580 行政处罚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 158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 158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9 1583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0 15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1 15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2 1586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3 1587 行政处罚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4 1588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5 1589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6 159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7 159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8 1592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19 159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0 159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1 1595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2 159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3 159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4 159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5 1599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6 16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7 1601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8 160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29 1603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0 160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1 160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2 1606 行政处罚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3 160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4 160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5 1609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6 1610 行政处罚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7 16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8 1612 行政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39 161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0 16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1 1615 行政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2 1616 行政处罚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3 1644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4 1645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5 1646 行政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6 1647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7 1648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8 1649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49 16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0 1651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1 1652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2 165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3 1654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4 16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5 1656 行政处罚 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6 165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7 16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8 1659 行政处罚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59 1660 行政处罚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0 1661 行政处罚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1 1662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2 1663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3 1664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4 1665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5 1666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6 1667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7 1668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8 166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69 1670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0 167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1 167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2 167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3 1674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4 1675 行政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5 1676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6 167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7 1678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8 167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79 1680 行政处罚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0 168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1 168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2 1683 行政处罚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3 1684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4 168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5 1686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6 1687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7 1688 行政处罚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8 1689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89 1691 行政处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