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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2022年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四期)

来源:仁和区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8-1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序号

案件名称/案由

违法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处罚

时间
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姓名:温** ,身份证号码510411*****0081111 仁和区平地镇**在平地镇平地村斗会田组建设冷链物流冻库、通风库、集散分解中心项目,场平挖取土方,将多余的10车土方倾倒在平地镇平地村迤计厂4组108国道公地梁子林地内,经仁和区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用林业绘图软件计算,温**弃土占用林地面积为1275平方米(1.91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林发﹝2017﹞34号)通知。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罚款24225元(大写:贰万肆仟贰佰贰拾五元整)。 攀仁林罚决字〔2022〕第24 202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