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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仁人社监罚决〔2022〕8号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8-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仁人社监罚决〔2022〕8号
当事人(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土菜馆
法定代表人:杨*
地 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号****滨河坊*幢***商铺
案 由:拖欠工资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有拖欠劳动者肖*云2021年2月至5月工资1***0元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2022〕18号,你单位逾期未改正。2022年5月5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9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2〕8号、《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2022〕4号,你单位于2022年7月10日部分支付拖欠的工资5000元,并与劳动者肖学云达成一致意见,7月底付清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支付协议。
主要证据:1.劳动者、企业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2.劳动者提供工资计算单、部分工资支付清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
从重处罚的理由: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欠薪时间长,欠薪金额较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处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仁和支行,账号:138101040004138)。逾期不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