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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 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 当事人、利害人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五) 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程序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50000元以上;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
(四)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由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相关规定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 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 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 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 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承办科室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五)调查取证以及证据的分析认定情况;
(六)听证情况;
(七)评估、鉴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直至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由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起施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核: 沙万林   责任编辑: 赵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