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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1-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

二、购房补贴执行时间、对象及标准

在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对在本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外地户籍购房者、本市农村居民购房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3类人群,购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5%,其他人群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2%。

符合领取5%购房补贴条件的二手房购房者,在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在我市注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该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计算购房补贴。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低于房屋评估报告价值的,按购房发票总额计算购房补贴。

其他购房者,按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总额和购房补贴标准计算购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范围

(一)对在我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个人消费者可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期房)的,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进行核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不纳入此次购房补贴范围(预售商品房网签时间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的按照攀府函2014)118号执行)。在2015年5月13日以前已经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一房屋若撤销后重新再进行网签的,重新网签的买受人与前撤销的合同买受人属于同一家庭的(含未成年子女)按初次网签时间进行核定。

(三)购买现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进行核定。

(四)外地户籍(以居民户口簿记载的住址为准)、本市农村居民购房者(以居民户口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其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有一人是外地户籍或农村户籍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可以享受5%的补贴。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的,新购普通商品房不再享受5%的补贴。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由攀枝花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认定。

四、购房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东区、西区、仁和区的购房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按照市级35%、区级65%的比例进行分摊承担。盐边县、米易县的购房补贴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购房补贴市房管局交易登记中心统一发放。盐边县、米易县的购房补贴由其房管部门自行发放。

五、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管局交易登记中心(政务中心)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二)申领购房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审原件收复印件):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发放表》(在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领取并填写);

2.身份证;

3.户口簿;

4.房屋所有权证;

5.购房发票;

6.《商品房买卖合同》;

7.房地产评估报告(符合领取5%购房补贴条件的二手房购房者提供);

8.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证明材料。

六、购房补贴资金监管

购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运行过程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规发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原来的《攀枝花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攀住规建发〔2014〕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