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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发放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居住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任何机构或用工单位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调整租金。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相关机构、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具体租金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政府及公共租赁住房责任主体单位制订。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30%,补贴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单身职工补贴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意见》明确指出,房源构成除了政府出资集中统一建设、收购、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建的公共租赁房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各类产业园区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筹集到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等。

  二、申请公租房须符合条件

  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出售私有住房满3年以上,未租住公房、未享受福利分房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单身无房职工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攀枝花市城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房。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在攀枝花市城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家庭或个人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或人均收入标准;在就业地无自有产权房或租住公房。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