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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二、申报条件

需要办理转入和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三、申报材料

医保关系转入需持对方社保机构参保凭证;医保转出需本人持身份证(非本人需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参保凭证。

四、办理程序

医保关系转入:

1、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

2、将《参保凭证》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通过后办理;

医保关系转出:

1、本人持身份证(非本人需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到前台打印《参保凭证》;

2、将《参保凭证》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12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