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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二、申报条件
需要办理转入和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三、申报材料
医保关系转入需持对方社保机构参保凭证;医保转出需本人持身份证(非本人需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参保凭证。
四、办理程序
医保关系转入:
1、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
2、将《参保凭证》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通过后办理;
医保关系转出:
1、本人持身份证(非本人需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到前台打印《参保凭证》;
2、将《参保凭证》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12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