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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身份变更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二、申报条件
单位暂停缴费人员转为个体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三、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出具委托授权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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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乡镇(或社区)→乡镇、街道(社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原件退还本人→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区)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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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将申报资料提交区社保局→经办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1210;0812-291259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