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社会保障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身份变更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二、申报条件

单位暂停缴费人员转为个体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三、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出具委托授权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办理程序

  1. 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乡镇(或社区)→乡镇、街道(社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原件退还本人→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经办机构。

  2. 参保人员将申报资料提交区社保局→经办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12100812-291259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