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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11〕8号)
《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二、申报条件
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因工受伤(1-4级)领取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人员亲属以及供养人员领取定期生活费等人员。
三、申报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领取待遇卡,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领取待遇卡及《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四、办理程序
1、本地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资格认证申请,填写《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乡镇(或社区)审核无误并公示完毕后认证通过→信息不符的,应认真核查问题原因,并及时上报县(区)社保机构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的,暂停享受待遇,待认证通过后补发并续发;
2、异地协助认证: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领取待遇卡(折)及《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按规定填写协助认证表,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挂号信方式寄回参保地县(区)社保机构→县(区)审核无误后认证通过→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的,暂停享受待遇,待认证通过后补发并续发。
3、网络验证:在有条件进行联网协查认证的地区,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37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