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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4、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二、申报条件
单位应参未参、个体中断补缴
三、申报材料
补缴申报表、补缴申请书、补缴承诺书、补费期间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表复印件、补费当事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征缴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录入系统;
2、市级稽核科复审;
3、征缴科打印补缴通知单;
4、银行缴费。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3710;0812-2912590;0812-29112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