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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4、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二、申报条件

单位应参未参、个体中断补缴

三、申报材料

补缴申报表、补缴申请书、补缴承诺书、补费期间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表复印件、补费当事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征缴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录入系统;

2、市级稽核科复审;

3、征缴科打印补缴通知单;

4、银行缴费。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37100812-29125900812-29112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