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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二、申报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三、申报材料
四、办理程序
单位征收:
根据单位欠费情况现场在系统中出具基金征集单,单位直接到银行代收点现场缴费;对以转账形式划入的社会保险费补做基金征集单,基金管理财务科凭此记账分账。
个体人员缴费:
个体参保人员在银行办理代扣代缴;从个体转到单位参保需要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或者需要补缴以往年度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人员按当年标准缴费。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2590、0812-29112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