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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

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三、申报材料

  1. 转出申报材料:(1)转移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件;(2)有工作单位的转移人员,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或调动函等相关材料;(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转入申报材料:(1)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转移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转出办理程序:(1)转移人员按规定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据此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接下来的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联系完成;(3)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后通知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

    2、转入办理程序:(1)转移人员按规定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经审核同意后,转移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接下来的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联系完成;(3)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后通知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12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使用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二、申报条件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

    三、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查询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资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乡镇(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或社区)审核无误后,向参保个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查询条件、界定可供查询内容,不得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乡镇(或社区)及时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县(区)处理参保人员需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乡镇(或社区)按规定提供。

    2、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区政务中心社保个人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向参保个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五、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政务中心业务前台:0812-29112100812--2913710

    投诉电话:0812-29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