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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程序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

二、申报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即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低收入家庭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系统中记录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连续报到的人员。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原件一份),并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期满后,2天签署核实意见,然后由乡、镇(街办)公共就业服机构审核、最后申请人报区政务中心就业局窗口认定。

2、区就业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面中记载。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05723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