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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
二、申报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方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三、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本人免冠近期两寸彩色照一张。
4、学校毕(肄)业的,应提供毕(肄)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5、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从事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停办的,应当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民办非企业停办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灵活就业转失业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6、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转业军人,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和未安置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应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或常住地居住证和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并失业的证明;(原件一份)。
9、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1、在户籍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对劳动者提供的资料初审后,指导其填写《攀枝花市失业登记表》,并将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到“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办理失业登记。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在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到所在辖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3、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符合申请登记的打印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05723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