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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垫付住院医疗费审核报销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762)

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劳社发〔200755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1号);

5.《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物价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二、申报条件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且在待遇享受期内,并有下列情形的:

1.参保人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技术水平或设施、设备条件有限,本市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治疗的参保患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3.不具备转院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等需到市外就医的,经批准在市外住院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外出期间突发急症(符合《攀枝花市城镇医疗保险急症病种范围》)住院的医疗费用;

5.在市内住院因特殊情况未在医院前台结算的住院费用的报销。

三、申报材料

1.住院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3.出院证明原件;

4.医院定点资格及等级证明(盖鲜章一份);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鲜章一份);

6.入院记录复印件(盖鲜章一份);

7.病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8.病员本人在攀枝花开户的银行账号或社保卡复印件两份;

9.住院期间做手术的,还需要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

10.住院期间做大型检查(如CTMRI等)的,需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

11.各种跌打损伤和刀、枪、电击、爆炸致伤以及各种中毒、溺水等住院的,还需提供病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的详细受伤经过说明材料;

12.转院或非转院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还需提供转院审批表或非转院审批表原件;

13.市外急症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症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参保人员向辖区医保局窗口提交垫付住院费报销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资料齐全的,将受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交初审人员办理;资料不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缺少的具体资料;

3.审核:经办人员对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医疗费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按医保“三个目录”进行审核,准确无误后录入业务系统生成报账支付表,复核人对初审人员审核的资料、支付标准进行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报领导审签;

4.支付:报账支付表经批准后,由基金财务人员提交银行进行转帐支付。

五、工作时限

工作日即时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仁和区医保局:审核:0812-2911875,财务:0812-2911263

投诉监督:0812-290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