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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我市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7.《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发〔2004〕23号);
8.《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攀府发〔2011〕36号)。
二、申报条件
因工致残,符合享受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时,应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定期(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鉴定费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费(含体检费)发票原件。
2.申请伤残津贴(在市级经办机构办理)
(1)工伤职工在攀枝花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其他同1的(1)(2)(3)(4)项规定。
3.申请生活护理费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到护理依赖程度的《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在攀枝花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3)其他同1的(1)(3)项规定。
4.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工伤职工)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验证);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关于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三方协议;
(3)用人单位垫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证明材料(需工伤职工本人签字按指纹确认);
(4)其他同1的(1)(2)(3)项规定。
四、办理程序
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录入基础信息→按规定计算待遇→科室负责人复核→生成支付计划→局领导审批→交基金财务经办机构支付
五、工作时限
工作日即时受理,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仁和区医保局:0812-2906722
投诉监督:0812-291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