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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我市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7.《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发〔200423号);

8.《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攀府发〔201136号)。

二、申报条件

因工致残,符合享受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时,应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定期(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鉴定费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费(含体检费)发票原件。

2.申请伤残津贴(在市级经办机构办理)

1)工伤职工在攀枝花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其他同11)(2)(3)(4项规定。

3.申请生活护理费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到护理依赖程度的《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在攀枝花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3)其他同11)(3项规定。

4.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工伤职工)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验证);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关于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三方协议;

3)用人单位垫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证明材料(需工伤职工本人签字按指纹确认);

4其他同11)(2)(3项规定。

四、办理程序

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录入基础信息→按规定计算待遇→科室负责人复核→生成支付计划→局领导审批→交基金财务经办机构支付

五、工作时限

工作日即时受理,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仁和区医保局:0812-2906722

投诉监督:0812-291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