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我市工伤职工工亡待遇核定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8.《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发〔200423号);

9.《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攀府发〔201136号)

二、申报条件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申报工亡职工的工亡待遇时,应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定期(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在职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

1)《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或非火化证明(非火化的,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待遇支付个人的需提交供养亲属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1-4级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在市级经办机构办理)

2.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供养亲属属城市户籍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盖章证明,农村户籍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供养亲属本人在攀枝花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9)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10)其他同1的(1)(2)(3)(4项规定。

四、办理程序

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录入基础信息→按规定计算待遇→科室负责人复核→生成支付计划→局领导审批→交基金财务经办机构支付。

五、工作时限

工作日即时受理,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仁和区医保局:0812-2906722

投诉监督:0812-291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