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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我市工伤职工工亡待遇核定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8.《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发〔2004〕23号);
9.《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攀府发〔2011〕36号)
二、申报条件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申报工亡职工的工亡待遇时,应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定期(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在职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
(1)《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或非火化证明(非火化的,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待遇支付个人的需提交供养亲属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1-4级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在市级经办机构办理)
2.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供养亲属属城市户籍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盖章证明,农村户籍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供养亲属本人在攀枝花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9)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10)其他同1的(1)(2)(3)(4)项规定。
四、办理程序
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录入基础信息→按规定计算待遇→科室负责人复核→生成支付计划→局领导审批→交基金财务经办机构支付。
五、工作时限
工作日即时受理,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六、收费方式: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仁和区医保局:0812-2906722
投诉监督:0812-291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