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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垫付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11-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事项名称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垫付费用报销 |
服务对象 |
取得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
设定依据 |
1.《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 2.《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攀府发〔2001〕32号); 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296号); 4.《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经办规程的通知》(攀医保〔2016〕20号)。 |
受理单位 |
仁和区医保局、各参保单位 |
申请条件 |
取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且在待遇享受期内,并有下列情形的: 1.参保人员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备案手续,在备案地选定的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补助病种的门诊费用; 2.参保人员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外购药或外出检查经申请审批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补助病种的门诊费用。 |
申请材料 |
1.《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垫付费用结算申请表》(单位申请结算时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报销联原件; 3.门特医疗费用清单、处方、检查报告单原件; 4.备案地治疗机构定点及医院等级证明(申报一类门特费用提供); 5.外购药的,须提交《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外购药申请表》;外出检查的,须提交《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外出检查申请表》; 6.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本人在攀枝花开户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两份。 |
办理流程 |
1.申请:(1)每年1月、7月的上旬(取得第一类门特补助病种资格的,可每季度办理结算一次)单位经办人员或个人向仁和区医保局提交垫付费用报销资料; 2.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到仁和区人社局402办公室收单备案,资料不全的,退回参保单位(或个人),并一次性告知缺少的具体资料; 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录入业务系统生成报账支付表; 4.支付:报账支付表经批准后,向基金财务提交转账凭据进行转帐支付。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工作日即时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 |
办理地点 |
仁和区人社局四楼402室 |
咨询方式 |
仁和区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2911875; |
投诉监督 |
0812-2906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