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社会保障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人社发〔2012〕28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企事业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攀枝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范围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

  (一)将我市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住院前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800元;

  (二)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定额包干支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支付标准的15%)。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由原700元提高为1440元,阴道难产助产由原900元提高至1800元,剖宫产由原2000元提高为332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由原900元提高为1750元,阴道难产助产由原1100元提高为2000元,剖宫产由原2500元提高为405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由原1000元提高为2100元,阴道难产助产由原1200元提高为2300元,剖宫产由原3100元提高为4860元。

  (三)我市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生育住院前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一、第二项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一)参保单位女职工妊娠中期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引产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原500元提高至下列标准,定额包干支付。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190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2200元。

  (二)参保单位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人工(药物)流产术的结算标准按省人口计生、发改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45元(不含节育器费用);

  2、取出宫内节育器:46元;

  3、输卵管结扎术:800元(含住院费);

  4、输精管结扎术:79元;

  5、人工流产术:120元(钳夹加收12元);

  6、药物流产术:127元(药流不全清宫加收47元)。

  三、生育(节育)津贴

  我市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的,产假期间的生育(节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节育)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按此计算的生育(节育)津贴若低于本人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定点医疗机构

  全市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分布情况按片区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五、有关要求

  (一)攀枝花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实行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同步登记、参保、缴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批准成立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手续。

  (二)上述生育(节育)医疗费的定额包干支付标准已包括挂号、常规检查、普通床位、接生、手术和药品等相关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除婴儿费及高级病房等特需需求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上述生育(节育)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节育)津贴和参保单位男职工符合享受生育待遇条件的配偶,其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具体管理和结算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制定。

  (四)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局 攀枝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