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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14-02-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的复印件盖章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盖章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② 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和审核

    3、办理(或发证)

四、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方式: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六、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31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政务中心监察局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3760

七、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消防大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