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五公开专栏 > 企业服务

印章(公章)办理

发布时间:2014-09-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须向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地市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  3、社会团体:凭民政部门的证明,法人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  4、社会力量办学和技能培训单位:凭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证明、法人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和审核;3、办理(或发证)。

四、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方式:攀价费[2003]236号 :行政章、发票章、财务章、合同章:218.00元;法人章:105.00元;高级铜质公章:360.00元;全铜质公章:320.00元;钢印: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