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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发布时间:2014-02-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盖章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的复印件(盖章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4、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光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和审核

    3、办理(或发证)

四、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方式: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六、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31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政务中心监察局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3760

七、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消防大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