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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14-02-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申报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为单位的盖公章,个人的填姓名加个人身份证号码并捺手印);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上需盖公章或个人签字、捺手印并注明日期);

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公章或个人签字、捺手印并注明日期);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场所平面图包含:1、场所名称2、场所内外房间、过道、门、窗尺寸3、消防设施位置4、门的开启方向);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和审核

       3、办理(或发证)

  四、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方式: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六、联系方式

       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913731

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1220

       政务中心监察局投诉受理电话:(0812)2913760

  七、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